3.《刑罚的历史》——读书笔记


第一章 追本溯源:刑罚的起源与发展

关于刑罚起源的几种学说

  1. 罚源神授:“天”说
  2. 罚源武力:“兵”说
  3. 罚源契约:“契约”说
  4. 罚源目的:“定分止争”说
  5. 罚源正义:“正义”说
  6. 罚源防卫:“社会防卫”说
  7. 罚源异族:“苗民”说

回溯与前瞻

  1. 第一个阶段是奴隶制旧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。旧五刑为:墨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,以肉刑为主,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
  2. 第二个阶段是封建制新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。文帝废肉刑,为封建新五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,虽然其后不乏肉刑存废之争论,但总体说来,奴隶制的旧肉刑已日暮西山、穷途末路;隋唐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新五刑的完备提供了契机。隋《开皇律》正式确立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这种新的五刑体系,这是一种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。
  3. 第三个阶段是近现代新五刑的发展成熟阶段。清政府覆灭之后,《大清新刑律》所建立的新五刑体系为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效法。新中国成立后,更是将这种五刑体系发扬光大。1997年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,主刑有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五类;附加刑有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驱逐出境、剥夺财产四类。以自由刑中心的五刑体系发展定型。

两个趋势:

  1. 其一是从刑罚泛滥到刑罚法定。直到20世纪初,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刑罚权真正限制在法律之下,刑罚法定开始成为现实;
  2. 其二是刑罚残忍到刑罚人道。从汉文帝十三年(前167)始废肉刑,到隋文帝开皇元年正式确立新五刑,共历七百四十余年,从封建五刑建立到清末近现代五刑制度的确立,凡千余年,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可谓荆棘遍布,艰辛无比。

第二章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

肉刑纵览

  1. 墨刑
  2. 劓刑:人没了鼻子,面貌自然丑陋不堪,统治者于是“废物利用”,“以其貌丑远之”,将他们派往边关守卫,也就是所谓的“劓者使守关”。当时距京师五百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,都是受劓刑的人把守;春秋战国受劓刑的人实在太多,鼻子被割,就和黥面一样,无法恢复,无法掩盖,受刑之人很难在当地生活下去,于是很多人结伙逃到边远夷人居住之地。夷人看到这些脸上刺着字,鼻子也没有的人就感到奇怪了,人怎么会长成这样啊?这些人于是欺骗夷人说“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”,割掉鼻子,脸上刺上花纹是一种风俗,我们那边的人都这样。夷人恍然大悟,由于非常仰慕中原文化,于是竞相效仿,纷纷割去鼻子,脸上刺上花纹,结果在夷人那里还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风俗习惯。以至于很久以后,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墨劓的习俗,上文提到的王乌黥面觐见匈奴单于,不知是否与这有关。
  3. 刖刑:唐初刖刑也曾短暂存在,太宗李世民在位之初,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人修订刑法时,曾将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死改为断右趾。后来太宗又觉得此法不妥,对侍臣们说:“肉刑,前代除之久矣,今复断人趾,吾不忍也。”经过反复论证,终于废除断趾之刑,将之改为加役流三千里,附加劳役二年。
  4. 宫刑

肉刑的存废

  1. 文帝废除肉刑之举,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,它首次将存在了两千多年的肉刑废除,是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,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。同时,改革还体现了文帝对刑罚的目的的新认识:刑罚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,还在于改造罪犯。文帝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教育功用,为罪犯开辟了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之路,因而文帝的改革被后世颂为“千古之仁政”。
  2. 肉刑存废争论主要围绕着两个方面:其一,刑罚的目的;其二,生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。
  3. 肉刑存废之争延续了数百年,直到北朝“流刑”制度的出现,问题才有转机。流刑一般分为三等,分别是流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,往往辅以劳役刑(徒刑),这种惩罚比死罪为轻,但较笞刑为重,同时还能以流放的距离远近实现罪刑的均衡,而且还不会因为流放距离的增加造成受刑者的死亡,造成名轻实重。
  4. 与以往不同的是,清末的废肉刑之举并不单纯考虑刑罚目的,还对刑罚本身的正当性进行了思考,人们开始认识到:“手段代表着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,人无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正当的目的,因为手段是种子,而目的是树。”(马丁·路德·金语)正是因为肉刑本身的残酷性,违反了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,这种惩罚犯罪手段是不正义的,无论它能够实现何种目的,也应当被抛弃。

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

  1. 早在尧舜时期,就有笞杖的记载。
  2. 秦朝时期,笞刑已逐渐发展成一种法定常刑。
  3. 文帝废肉刑之后,劓刑改为笞三百,斩左趾刑改为笞五百。
  4. 东汉时期,杖刑开始与笞刑分开,逐渐发展为一种正式的刑罚。
  5. 杖刑与笞刑正式分离,并进入五刑的是在隋朝。隋朝废鞭刑,“以笞代杖,去鞭易杖”,首次将杖、笞并列入五刑,将杖刑由以前的最轻刑变为重于笞刑的处罚,这种改革基本为后世所延续,后世诸朝皆有笞杖之规定,大致有如下内容:一、用刑的数量;二、用刑的部位;三、刑具的规格;四、赎免规定;五、作为他刑的附加刑和替代刑;六、刑讯手段

第四章 刑徒之苦

在中国古代有一种强迫罪犯服劳役的刑罚,一般被统称为徒刑。

徒刑的概述

  1. 秦朝是使用徒刑最多的朝代之一,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说秦曾使用“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,乃分作阿房宫,或作骊山”,“谪治狱吏不直者,筑长城及南越地”,以至于“劓鼻盈累,断足盈车,举河以西,不足以受天下之徒”。这么广泛地使用徒刑也是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。
  2. 秦朝的徒刑大致有:城旦、舂、鬼薪、白粲、隶臣、隶妾、司寇、候等,这些种类也基本为汉朝所继承,只是汉朝充分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,在判人徒刑之时,也频发赦免之令,给人以改过自新的希望,所以刑徒之人远远少于秦朝。

徒刑的新发展

  1. 三国曹魏时期,徒刑又有新的发展,这主要是在劳役刑种类、年限的基础上,把“髡钳”作为劳役刑轻重的一种区分标准。按照是否有“髡钳”,劳役刑被分为髡刑、完刑和作刑。
  2. 需要注意的是,除隋唐以外,徒刑一般都要附加鞭刑、笞刑或杖刑。

徒刑的意义

  1. 徒刑的出现,在刑罚的历史上有一个重要的功效,那就是不断催生着自由刑这种现代意义的刑种。正是自秦汉以来的劳役刑的不断发展,才为清末刑法改制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名体系铺设了基石。古代的徒刑虽然不同于现代意义剥夺自由的监禁刑(徒刑),但它在强迫罪犯劳役的同时,毕竟含有剥夺自由的成分,因此在自由价值萌发的清末,徒刑也就为嫁接西方刑罚理念提供了土壤。但是,必须注意的是,现代意义的徒刑是自由刑,它是随着自由价值的高涨才应运而生的,而在自由价值基本被忽视的中国古代,强调劳役的徒刑显然与现代的徒刑有着天壤之别,相同的名字所承载的却是完全不同的精神。

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

流刑在中国一直保留到20世纪,这一事实本身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宗族观念的强大。

先秦的流放故事:

  1. 但事实上,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,人的生存环境非常艰难,每个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,将人逐出氏族事实上可能和杀了他差不多。此外,和任何刑罚一样,流放也是镇压异己,政治斗争有力武器。在当时,流刑曾广泛应用于部落联盟内的某些斗争失败的氏族首领。如尧舜时期著名的“四凶”案件。四凶者,共工、讙兜、三苗和鲧,皆为华夏部落首领,四人及其部落都被流放。
  2. 夏商周三代均有流放的记载,如商朝太甲帝由于不遵祖宗之法,统治暴虐,于是被辅政大臣伊尹流放商汤所葬之处桐宫。当然太甲的运气不错,伊尹并不想取而代之,让太甲流放桐宫,只是让他闭门思过。三年以后,太甲重归善道,伊尹又将政权返还太甲。
  3. 屈原
  4. 苏轼

流刑的萌芽——迁徙刑:

  1. 进入秦汉,流放又得到进一步发展。秦始皇在前代流放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迁徙刑。
  2. 两汉时期,大一统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趋于稳定,迁徙刑也进一步发育成熟,但它仍然是一种权宜之策,并未纳入正式的刑罚体系。这一时期凡因罪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的称“徙边”或“流徙”。

流刑的形成:

  1. 流刑正式进入法典是在北朝时期,北朝诸代统治者总结了迁徙刑施用七百余年的经验,将“赦死从流”确定为量刑原则,流刑制度正式形成,成为封建五刑介于死刑和徒刑之间的常刑。
  2. 北朝流刑制度对后世的刑罚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,并奠定了后世五刑制度的基础。具体而言,北朝的流刑制度有如下特点:第一,流刑被正式列为五刑之一,位列死刑和徒刑之间,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。第二,流刑的目的是惩戒与戍边并重,将流人徙边为兵是当时普遍的一种形式。

流刑的光大:

  1. 将流刑制度发扬光大的是唐朝
  2. 在当时交通如此恶劣的情况下,犯人带着沉重的枷锁长途跋涉,其痛苦可想而知,大诗人李白就曾被流放黔中夜郎,途经三峡写就《上三峡》,曰“巴山夹青天,巴水流若兹。巴水忽可尽,青天无到时。三朝上黄牛,三暮行太迟。三朝又三暮,不觉鬓成丝。”三峡中有一座黄牛山,由于水流曲折加上逆水行舟速度迟缓,因此一连三天都未曾远离黄牛山,山峦始终在视线之内。行路之苦,可见一斑,流人在无限痛苦的行程中心情滞重也就可想而知了,真是所谓“青天无到时”。当然,李白的运气还是不错的,船至白帝城时忽然得到被赦免的消息,心境豁然之际也就有了“朝辞白帝彩云间,千里江陵一日还。两岸猿声啼不住,轻舟已过万重山”的传世名篇。

折杖法和刺配法:

  1. 宋朝的流刑制度延续了唐朝的规定,但是它也有一些明显的变化,这主要是折杖法和刺配法的创设
  2. 但是,从宋朝刑罚制度的整体发展来看,折杖法并未改变其不断加重的总趋势。
  3. 起初,刺配不分尊卑贵贱,凡犯必刺。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),知金州张仲宣坐枉法赃,按例当死,法官从轻发落杖脊后流放海岛。大臣苏颂以“刑不上大夫”为张仲宣说情,认为张乃五品官员,有罪处死还应乘车就刑。如果在脸上刺字,虽不为过,但有损朝廷命官的尊严。神宗皇帝批准了苏颂的奏请。从此以后,凡是宋代命官,犯罪者一律不加杖刑、刺面。这也是为什么苏轼在流放岭南之时,还有心思吃荔枝,并作诗自慰:日啖荔枝三百颗,不妨长做岭南人。如果苏轼被黥面发配,估计就没有这种雅兴了。
  4. 到北宋后期,刺配之刑被广泛适用,可能是刺配之人太多,刑罚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,有些人对刺字不以为然,于是造成了民间文身艺术的发展。有些军人或勇武之人也在脸上或身上刺字,以示志向,如为人熟知的岳母刺字与抗金的“八字军”。还有些人在身上刺上各种花纹,甚至诗词图画,甚至还成立了文身爱好者团体“锦体社”,而专门为人文身的工匠“针笔匠”也应运而生。赶上节日狂欢之时,浑身刺满各种花纹的妓女也上街载歌载舞,露出从臀到足刺满花纹的“花腿”,招摇过市。不知刺配法的发明者面对这种揶揄会作何感想?
  5. 总之,中国古代刑罚的基本思路都是将刑罚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纯粹工具,它并没有独立价值,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现代社会通过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法治精神,刑罚人道主义在当时根本就没有滋生的土壤,治乱世用重典的思维逻辑始终为历代统治者所坚信,刑罚轻重的周而复始无非是统治者的权宜之计。他们并没有意识到,刑罚只是各种社会控制政策的最后的无奈选择,它并不能根本改善乱世的局面,因为只有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。有宋一朝,虽然刑罚呈现出不断加重的趋势,但是乱世的局面始终未曾改变,最后也无法挽救宋王朝的覆灭命运。

南人发北,北人发南:

  1. 元朝的流刑又有新的发展,这主要是“新流刑”的创立,所谓“新流刑”是指流远与出军,它们都是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中脱胎而来的。
    流刑的变异——口外为民和充军

最后的流刑——发遣

  1. 在当前的清宫剧中,经常能够听到皇帝对罪犯“发配宁古塔,赐予披甲人为奴”的惩罚。这其实也是发遣刑在历史上的真实写照。从顺治年间开始,宁古塔就成了清廷发遣人员的主要接收地。披甲人是八旗旗丁的一种,八旗旗丁按照身份地位,分为阿哈、披甲人、和旗丁三种。阿哈即奴隶,多是汉人、朝鲜人;披甲人是降人,民族不一,地位高于阿哈;旗丁是女真人。八旗旗丁平时耕田打猎,战时披甲上阵。
  2. 宁古塔在今黑龙江省宁安市,是清代统治东北边疆地区的重镇。满语数之六为宁古,个为塔,相传清皇族先祖兄弟六人曾居此地,故得此名。在清朝,宁古塔是一个让人耸人听闻的地名,它是清朝最著名的流放地。康熙时期的诗人丁介曾有诗写道:“南国佳人多塞北,中原名士半辽阳”,说的就是此地。被发遣至宁古塔的流人有抗清名将郑成功之父郑芝龙、文人金圣叹家属、思想家吕留良家属、著名诗人吴兆骞等,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文字狱牵连而来。

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

死刑纵览:

  1. 斩杀
  2. 枭首
  3. 弃市
  4. 戮刑
  5. 车裂
  6. 炮烙
  7. 焚刑
  8. 烹刑
  9. 笞(杖)杀
  10. 沈河
  11. 剖心
  12. 射杀
  13. 坑刑
  14. 剥皮
  15. 凌迟
  16. 1949年,新中国成立之后,沿用“枪决”。1996年,新修订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12条规定“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”。1997年11月4日,昆明市中院首次对四名毒犯执行了注射这种行刑方法。此后,“针决”方式在全国推广,死刑执行方式愈加文明。

死刑发展的三大趋势:

  1. 死刑执行从多元化向一元化迈进。
  2. 从法外施刑到法内用刑。
  3. 从死刑滥用到限制死刑。
   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,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,既然疾病可以治疗,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。但是,再犯率的不断升高,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,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。
   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,也很难改造邪恶,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,避免邪恶的泛滥。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,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死刑仍然应当保留,但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。

第七章 以钱赎刑

赎刑的历史

  1. 西周时期,赎刑开始大量适用
  2. 春秋时期的赎刑主要是罚甲兵之刑
  3. 秦朝的赎刑制度有新的发展,过去学者们往往认为,“秦严法令,故无赎罪之刑”。但从20世纪70年代发现的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看,秦朝的赎刑制度非常广泛。从赎耐、赎黥、赎刑、赎鬼薪鋈足、赎迁到赎死,都可赎减。罪人不仅可以用金钱赎刑,还可以用劳役抵赎,也就是“居作”。同时,秦律创设了一种新的刑种——罚赀,这应该是最早的罚金制度,它与赎刑的区别在于,赎刑是以金钱或劳役抵罪,而罚赀本身就是一种刑罚,是以罚金或罚徭役作为刑罚本身的内容。
  4. 西汉赎刑制度因循秦制,只是范围有所缩小,一般只限于禁锢坐赃二事,主要针对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官员使用,
  5. 魏晋时期,赎刑仍与罚金并列。
  6. 梁、陈律赎刑与晋制相仿,但全用绢代金。
  7. 较之汉朝,魏晋南北朝时期对赎刑的限制较多,它主要是作为恤刑手段来运用,一般只针对非恶意犯罪,通常死罪不得赎免
  8. 到了隋唐时期,赎刑制度法律化、制度化,成为后世朝代赎刑制度的典范,具体说来,隋唐的赎刑有以下三大突出特点。其一,正式将身份特权关系引入赎刑。其二,赎刑只针对罪行较轻的行为。其三,恤刑手段制度化。
  9. 宋、元、明、清各朝基本延续了隋唐的规定,其中尤以明朝赎刑制度最为发达与烦琐。

赎刑利弊议

利:

  1. 赎刑乃宽恤之政,符合儒家“明德慎罚”之说。
  2. 赎刑可以防止犯罪。赎刑可以利用人的欲利之心而防止犯罪。
  3. 赎刑可解决国家财力之匮乏。

弊:

  1. 赎刑与儒家“重义轻利”思想相背。
  2. 赎刑导致贫富异刑,“如此则富者得生,贫者独死,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。”
  3. 赎刑可能导致重新犯罪

笔者观点:

  1. 有其合理性
  2. 也有很大的弊端
  3. 取而代之的是什么呢?那就是曾经被抛弃的罚金制度。清末修律,颁布《大清新刑律》,仿效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,定刑罚为主刑与从刑。主刑有死刑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留、罚金五种;从刑为褫夺公权、没收两种。

第八章 株连无辜

诛族

  1. 正式实施族诛之法的却是春秋时期
  2. 战国时期,族诛开始走向制度化,其中尤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。
  3. 及至秦朝,族诛制度已经系统化。
  4. 秦亡以后,西汉统治者吸收前朝教训,曾采取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,但仍然保留族诛之刑。
  5. “夷三族”之刑到曹魏时期有一些变化,其突出表现就是已嫁妇女不再缘坐父母之刑。
  6. 西晋时,此刑又有所改变。惠帝永康元年(300),解结被人诬告,当夷三族,其女恰好次日出嫁。夫家欲援引“嫁女不坐”的法律救她一命,让她提前一天过门。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,说“家既若此,我何活为!”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,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。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,规定女子无论嫁否,株连一律不再处死,只是没为奴婢。
  7. 东晋初年,“夷三族”曾被废止。
  8. 此后,族诛逐渐走向规范化,仅限于谋反、大逆等反对皇帝的罪名,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。
  9. 荒淫无道,残暴至极的隋炀帝杨广甚至发明了“株连九族”之刑
  10. 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,极大地限制了族诛的范围。
  11. 时至明、清,封建王朝已开始衰老,逐渐走向末途,集权专制愈加强化。其族刑株连的范围得以扩大,这更以明朝为甚。
  12. 方孝孺案将族诛的残忍推向了极限,朱棣因其所发明的骇人听闻的“株十族”而被永远打入暴君名列。
  13. 清朝最著名的文字狱有两起:一起是康熙二年(1663年)的“庄廷鑨明史案”。另一起是《南山集》案。康熙四十九年(1711),翰林院编修戴名世的《南山集》,由于不用清朝年号,并揭露康熙杀掉明太子的真相,戴名世被凌迟处死,戴平世斩立决,其祖父、父、子孙、兄弟及同居不分异姓及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同异,十六岁以上不论是否残疾,斩立决,被诛杀者共计三百多人。清朝残暴的文化专制政策,令人毛骨悚然。曾任大学士,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总结出了这样的经验:“不以字迹与人交往,即偶有无用稿纸,亦必焚毁”。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、皓首穷经。龚自珍叙及此事,称之“避席畏闻文字狱,著书全为稻粱谋。”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,我就赶紧走人,别惹祸上身,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。清朝钳制思想、堵塞言路、摧残文化简直空前绝后,而这也为清朝的覆灭埋下了伏笔

连坐:

  1. 连坐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,《周礼》说:“令五家为比,使之相保”,“相保相受,刑罚相共”,这当是最早有关连坐的记载。
  2. 将连坐制度化的是秦孝公年间的商鞅变法
  3. 战国时期,不仅秦国,其他国家也都实行连坐制度。
  4. 战国时期,还有一种“连坐宫刑”的制度,被判“大逆不道”的灭族重罪,其苟活的男性家属要被连带阉割,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使罪犯断子绝孙,间接灭其族。
  5. 汉文帝时,“尽除收律,相坐法”,但后世连坐之法并未禁绝,
  6. 唐律的规定基本为后世所效仿,罪人谋反,只诛杀父子,其余连坐亲属只受非死之刑。
  7. 需要注意的是,在很长一段时间,族诛与连坐往往混在一起,两者往往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,难分彼此,但到隋唐之后,两者的区别渐趋明显。前者是死刑,族诛之人必死无疑,而后者则未必,父子以外的其他亲属、女眷、从犯很少有处死刑的,大多是被充军、流放、为奴、或被阉割。另外,族诛之人主要是同姓血亲,殃及朋友门生只是特例,而连坐者主要是因事牵连,而非血缘关系。

总结:

克罗齐说,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。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。我们始终应该铭记黑格尔的黑色警示——历史给人类提供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。但愿从刑罚的历史中,我们能够洞悉人类的经验与教训,刑罚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路程不会有大的翻转。

当然,历史相对主义的警惕也并非毫无意义。历史上许多自诩掌握历史发展规律的人总有通神之感,喜欢以自己发现的规律来强加于人,所有企图在尘世建立天堂的人都有这种通神的错觉。
因此,对历史规律的怀疑是必要的,但怀疑如果导向彻底的虚无主义,那就有可能适得其反,《一九八四》反而会成为可能。“谁控制了过去,就控制了未来;谁控制了现在,就控制了过去”,如果历史没有规律,那它就真的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。

因此,虽然在刑罚的历史中可以发现刑罚从野蛮向人道变迁的规律,但是我们依然要承认理性的局限,不要得出刑罚可以达致人道的极限。野蛮的刑罚并非毫无意义,它毕竟告诉我们刑罚是要给人带来痛苦,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。如果人道主义的刑罚让刑罚不再成为痛苦,那么人道主义也可能带来反人道的灾难。

酷刑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,是对人的物化,刑罚当然要惩罚犯罪人,但是必须把他当作人来惩罚,这种惩罚本身也是对犯罪人的尊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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